【简答题】
某轧钢工程,业主把土建工程和安装工程分别发包给没有隶属关系的两个施工单位,其中安装工期为180天,要求第180天达到试轧钢条件,合同规定因施工单位原因,每延误工期1天罚款1万元,每提前一天奖励1万元。土建单位交付安装条件延迟了10天,安装单位由于准备不足,又拖了5天才正式开工,安装过程中主轧机基础土建质量问题返工影响安装进度10天,该轧钢工程于合同规定开工日期起的第185天试轧钢。
问题:
①安装工程正式开工后,业主以安装单位延迟15天开工为由处罚安装单位15万元,是否合适,可以怎样罚款?
②安装过程中,业主以不是业主的原因为由拒绝了安装单位提出的“关于主轧机基础土建单位因质量问题返工影响安装进度,要求安装工期顺延10天的请求。”是否合适?为什么?
③安装单位在试轧钢后,以自己从开工到竣工只用了185-15=170天,提前了绝对工期10天为由,要求业主奖励10万元,这个计算方法对吗?为什么?
④对于安装工程应该如保计算工期奖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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