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经济案件的组织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之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别设立经济审判庭。其职责是:(1)审理由主管部门协商解决不了的和不服从仲裁的经济案件,通过处理经济纠纷,调整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关系;(2)根据法律规定,对违反经济法规的企业、事业单位予以经济制裁,直至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3)审理需用法律手段调整、解决的经济纠纷以及海洋、外贸、保险等涉外经济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