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某养鱼队与某水产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鲢鱼合同。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是2011年7月中旬,由水产公司自提。2011年7月中旬,养鱼队按期通知水产公司提货,但水产公司因仓库不足,未按期履行合同。2011年8月初,因山洪暴发,养鱼队的鱼塘堤坝被毁,鲢鱼全部损失。养鱼队要求水产公司支付鲢鱼价款,但水产公司辩称,鲢鱼是在养鱼队遭受损失的,拒绝支付款,并要求养鱼队履行合同,赔偿其鲢鱼的损失。养鱼队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水产公司支付价款。 请问:本案应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