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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甲、乙、丙分别出资15万元、20万元和70万元成立了一家化工产品加工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乙的出资为现金,丙的出资为房产。公司成立后,产品非常畅销,所以打算扩大再生产,于是又吸收丁的现金出资30万元。后来由于种种原因,公司经营不善,负债累累,被债权人告上法庭。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价值仅有50万元。又查明,丙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有30万元。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对此应当如何处理?( )

A.
丙以其现有的30万元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等到他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再行补足
B.
闪以现有的30万元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按照出资比例分担
C.
内以现有的30万元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丁承担连带责任
D.
丙以现有的30万元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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