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某年8月4日凌晨,洛阳地区普降特大暴雨。早7时许,偃师市总工会司机江治水驾驶该单位桑塔纳汽车从偃师前往洛阳,行至洛阳市东花坛立交桥时,因机动车道积水,遂驾车沿非机动车道行驶。此时由市公路管理总段负责养护维修的近50米长的公路防护墙因被雨水浸泡而突然倒塌,将该车砸毁,江治水当场死亡。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偃师市支公司机动车辆勘察报告载明:车已严重变形,无修复价值。该公司赔付车辆损失104800元,赔付乘坐险10000元。因对其他赔偿问题达不成协议,死者所在单位及家属以洛阳市公路管理总段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机车损失55200元,赔偿死者家属抚恤金、抚养费、工伤补助费等152736元。被告辩称:造成这次车毁人亡的直接原因,是江治水违章行驶在非机动车道上遇到了40年不遇的特大暴雨袭击,属于不可抗力。同时,若江治水遵守交通规则在机动车道行驶,即使防护墙倒塌,他也会无事,故被告不应承担责任。
问:被告所持的理由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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