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张楠(出生)与民、侯淑芬分别系父子与母子关系,民因患有精神分裂症与侯淑芬在1999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张楠被法院判决由民自行抚养,夫妻共同房产西房三间归侯淑芬所有,北房五间归民所有。后民经北京安定医院诊断其目前精神状况正常。2000年9月15日,民经与自己的两个姐姐张秀荣、张秀焕协商,签订了北房五间及西房三间赠与张秀荣、张秀焕的赠与合同,双方于当日在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北京市海淀区第一公证处为民、张秀荣和张秀焕出具了公证书。2001年11月10日民死亡。2003年8月15日,张楠、侯淑芬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民与张秀荣、张秀焕之间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中财2008年研)
本案中的赠与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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