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IC法–安装和布置一个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在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内以不燃的“B”级或“C”级分隔作内部分隔舱壁,一般不设有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B.
IIC法–在可能成为失火源的所有处所,设置用于探火及灭火的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一般对内部分隔舱壁的型式不予限制。
C.
IIIC法–在可能成为失火源的处所,设置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一般对内部分隔舱壁的型式不予限制,但无论在何种情况下任一起居处所,或用“A”级或“B”级分隔作为限界面的各个处所的面积不得超过50 m2。但对于公共处所,主管机关可考虑增加这一面积。
D.
控制法: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的手动报警按钮应遍布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每一出口都应装有手动报警按钮点。在每一层甲板的走廊内,手动报警按钮的位置应便于到达,且走廊的任何部位距手动报警按钮的距离都不得超过20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