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1995年,唐林向高某借款3000元做生意,不料生意赔本,唐林无力偿还,为此高某多次催要。1996年的一天,唐林将高某领到其堂兄唐森家,请求唐森帮助还债,并将自己价值1000元的收录机带到唐森处作抵押。唐森当即替唐林偿还了3000元欠款,并对唐林说:我替你还的这3000元,就算送给你了,同时让唐林将收录机带回。唐林则再三表示,你替我还了债,还不收收录机,我已感激不尽,说什么这钱我以后也要还你。1997年唐林陆续还了唐森1200元,唐森均收下。1998年,唐林、唐森两家因继承祖产发生争执,关系不睦。唐森要求唐林偿还剩余1800元的欠款。唐林则表示,唐森已声明过这钱不用还了,此款系赠与,因而拒绝偿还。双方涉诉。
请问:唐林与唐森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唐林应否偿还1800元给唐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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