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索尼DSC—F707数码照相机的价格鉴证结论书
××人民检察院:
根据你院的委托,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我中心依法对一台索尼DSC—F707数码照相机进行了价格鉴证。现将价格鉴证情况综述如下:
一、价格鉴证标的
价格鉴证标的为一台索尼DSC—F707数码照相机。
二、价格鉴证基准日
本次价格鉴证的基准日为2010年10月15日。
三、价格定义
价格鉴证结论所指价格是:鉴证标的在鉴证基准日,采用公开市场价值标准确定的市场价格。 四
、价格鉴证依据
(一)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
(二)委托方提供的资料
××人民检察院××号价格鉴证委托书。
五、价格鉴证方法
根据价格鉴证标的的实际情况,确定本次价格鉴证采用成本法。
六、价格鉴证过程
接受委托后,我中心成立了价格鉴证小组,制定了价格鉴证作业方案。经我中心价格鉴证人员勘验,确定该索尼DSC—F707数码照相机为日本原装标准配置的全新数码照相机。
鉴证人员通过对大商场、摄影器材专卖店、电子市场同种规格型号的数码照相机进行市场调查,并经核查其一年多来的历史价格档案资料,确定该产品于价格鉴证基准日在上述地点的中准销售价格分别为9200.00元、7600.00元、7400.00元。根据该产品在各类市场的销售量,分别确定其销售价格权重为0.3、0.3、0.4,具体测算如下:
市场平均价格=(9200.00+7600.00+7400.00)/3=8066.67(元)
七、价格鉴证结论
价格鉴证标的在价格鉴证基准日的价格为人民币捌仟零陆拾陆元陆角柒分。
八、价格鉴证限定条件
1.委托方提供资料客观真实;
2.鉴证标的按目前状况继续使用。
九、声明
1.价格鉴证结论受结论书中已说明的限定条件限制。
2.委托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由委托方负责。
3.价格鉴证结论对本次委托有效,不做他用。未经我中心同意,不得向委托方和有关当事人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结论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媒体上。
4.鉴证机构和鉴证人员与价格鉴证标的没有利害关系,也与有关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
5.如对结论有异议,可说明理由向本鉴证机构提出重新鉴证、补充鉴证或向具有价格鉴证复核裁定资质的价格鉴证机构申请复核裁定(本案复核裁定机构为×××××)。
十、价格鉴证作业日期
2010年10月22日至2010年11月26日。
十一、价格鉴证机构
机构名称: ××××××××××
法定代表人签字:(略)
十二、价格鉴证人员
姓名 执业资格名称 资格证号
××× ×××××××××××× ××××××××
××× ×××××××××××× ××××××××
十三、附件
1.××人民检察院××号价格鉴证委托书复印件(略);
2.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略);
3.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略)。
××市价格认证中心
××××年××月××日
案例提示:
某人民检察院在侦查一起贪污受贿案的过程中,对扣押的一台索尼DSC—F707原装标准配置数码照相机委托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鉴证。本案例根据鉴证标的及鉴证目的采用成本法对价格鉴证标的进行了价格鉴证。
关于索尼DSC—F707数码照相机的价格鉴证结论书
××人民检察院:
根据你院的委托,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我中心依法对一台索尼DSC—F707数码照相机进行了价格鉴证。现将价格鉴证情况综述如下:
一、价格鉴证标的
价格鉴证标的为一台索尼DSC—F707数码照相机。
二、价格鉴证基准日
本次价格鉴证的基准日为2010年10月15日。
三、价格定义
价格鉴证结论所指价格是:鉴证标的在鉴证基准日,采用公开市场价值标准确定的市场价格。 四
、价格鉴证依据
(一)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
(二)委托方提供的资料
××人民检察院××号价格鉴证委托书。
五、价格鉴证方法
根据价格鉴证标的的实际情况,确定本次价格鉴证采用成本法。
六、价格鉴证过程
接受委托后,我中心成立了价格鉴证小组,制定了价格鉴证作业方案。经我中心价格鉴证人员勘验,确定该索尼DSC—F707数码照相机为日本原装标准配置的全新数码照相机。
鉴证人员通过对大商场、摄影器材专卖店、电子市场同种规格型号的数码照相机进行市场调查,并经核查其一年多来的历史价格档案资料,确定该产品于价格鉴证基准日在上述地点的中准销售价格分别为9200.00元、7600.00元、7400.00元。根据该产品在各类市场的销售量,分别确定其销售价格权重为0.3、0.3、0.4,具体测算如下:
市场平均价格=(9200.00+7600.00+7400.00)/3=8066.67(元)
七、价格鉴证结论
价格鉴证标的在价格鉴证基准日的价格为人民币捌仟零陆拾陆元陆角柒分。
八、价格鉴证限定条件
1.委托方提供资料客观真实;
2.鉴证标的按目前状况继续使用。
九、声明
1.价格鉴证结论受结论书中已说明的限定条件限制。
2.委托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由委托方负责。
3.价格鉴证结论对本次委托有效,不做他用。未经我中心同意,不得向委托方和有关当事人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结论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媒体上。
4.鉴证机构和鉴证人员与价格鉴证标的没有利害关系,也与有关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
5.如对结论有异议,可说明理由向本鉴证机构提出重新鉴证、补充鉴证或向具有价格鉴证复核裁定资质的价格鉴证机构申请复核裁定(本案复核裁定机构为×××××)。
十、价格鉴证作业日期
2010年10月22日至2010年11月26日。
十一、价格鉴证机构
机构名称: ××××××××××
法定代表人签字:(略)
十二、价格鉴证人员
姓名 执业资格名称 资格证号
××× ×××××××××××× ××××××××
××× ×××××××××××× ××××××××
十三、附件
1.××人民检察院××号价格鉴证委托书复印件(略);
2.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略);
3.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略)。
××市价格认证中心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