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厦门某外贸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公司)与某公司于2005年12月签发了一份购销鱼粉的合同。合同规定,由公司向厦门公司提供自委内瑞拉的鱼粉5000吨,合同货物分两批交付,每批分别为2500吨,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第一批货物交付期限为2006年2月中旬,厦门公司应于2006年2月1日或之前,开出信用证,第二批交货期限为同年8月底,厦门公司应于8月20日或之前,开出信用证。双方公司分别进行了保险。厦门公司依约于2月1日开出信用证,第一批货物于2月14日运抵福州港,厦门公司请当地商检部门检验,商检结果合格。但
A.由于公司出售的鱼粉生虫,所以厦门公司有权不开立第二批货物的信用证
B.厦门公司对于第一批货物已经请当地商检部门检验,商检结果合格,故其应当开立第二批货物的信用证
C.如果信用证对投保金额未做规定,投保金额须至少为货物的CIF或CIP价格的110%;如果从单据中不能确定CIF或者CIP价格,投保金额必须基于要求承付或议付的金额,或者基于发票上显示的货物总值来计算,两者之中取金额较高者
D.公司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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