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2002年年初,一对男女到北京西城区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两人都是北京人,文化程度不高,双方都没有正式职业,全靠男方做些零星生意维持家庭生活。原告是23岁的女方,说当时双方山盟海誓,尽管父母强烈反对,但他们还是选择了在一起,并生了孩子,希望能用既成事实说服父母。但在以后共同的生活中,原告发现,自己心中的白马王子崇尚的是吃喝玩乐,经常很晚回家,并怀疑他对自己不忠,渐渐感到结婚无望。于是理智起来的女孩坚决要与对方分手,并要求法院分割财产和给予自己孩子的抚养权。原告与被告在西城租的单元房,有价值两三万元的家具和电器,还有7万多元存款。 受案的人民法院根据《婚姻法》原则,首先判决解除同居关系。孩子判给女方直接抚养,由男方每月支付400元生活费。同时考虑到照顾女方的利益,除一些家具和电器外,又分给她大部分的存款。 但是学者对该判决的意见却不同。有的认为这个案件判的不合理,因为同居不等同于婚姻,同居期间财产也不能等同于共同财产,不能与离婚一样平分财产。一般对同居者财产的处理原则是,各拿各的,除非能有证据说明自己对对方的财产获得有贡献。有的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合理的,因为如果按照各拿各的原则,就会伤害到弱者,这是不公平的。 请问:本案应当如何处理更加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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