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案情: 甲某因盗窃曾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1999年8月1日),刑罚执行3年后(2002年8月1日)被假释。假释后,甲某长期未能找到一个令自己满意的工作,而自己从事的工作太辛苦,挣钱又太少,为过上有钱的日子,于是自2003年10月至2005年3月,甲某多次参与,以此作为自己的第一职业。仅2年间,其就获利达3万多元(均用于个人挥霍),由于甲某的赌友乙某欠其赌债2万余元,日久不还,2005年5月的一天,甲某等候在一小学校门口,将刚放学的乙某之子(8周岁)骗至车上强行带走,送到邻县一亲戚丙某家,然后请文笔较好的丁某代其写给乙某一封措词严厉的信,威胁说:乙某必须在3天内送还5万元(2万元赌债并且另加3万元的利息),否则,将其儿子卖掉抵债。乙某向公安机关告发,小孩被解救。另外,在案发后被逮捕羁押期间,甲某如实主动地揭发了邻居戊某的盗窃犯罪活动(另案处理),经查证属实。
问题: 案情:问题:甲某绑架乙某小孩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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