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的,经该受送达人授权,人民法院可以向其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送达
B.
受送达人所在国允许邮寄送达的,人民法院可以邮寄送达,但自邮寄之日起满6个月,如果未能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且根据各种情况不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视为不能用邮寄方式送达
C.
人民法院除了可以采用公约规定的方式以及邮寄、公告送达外,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收悉的其他适当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
D.
人民法院送达司法文书,根据有关规定需要提供翻译件的,可以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翻译机构进行翻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