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2011年8月20日,文博公司与圣杰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约定由文博公司提供10台型号为3TF6844——OCM7德国产柴油机,单价55300元,总金额为553000元,预付货款20万元,其余款项在收到货物后15日内付清,合同生效后30日内交货。文博公司负责运输,圣杰公司决定运输方式(如圣杰公司不指定,则默认为中铁快运)。合同签订后,圣杰公司于同年8月25日支付货款20万元。文博公司分别于同年9月2日、3日、6日通过中国铁路货物快运先后向圣杰公司发运5台、3台、2台柴油机,圣杰公司则于同年9月9日付货款15万元。同年9月15日。圣杰公司致电文博公司,称只接到8台柴油机,且其中有2台柴油机损坏,影响使用,请文博公司予以解决。9月16日,文博公司回函给圣杰公司。同意先调换2台柴油机给圣杰公司以满足生产需要,并要求圣杰公司如期付款。此后,文博公司未予调换柴油机,圣杰公司也未再付货款。10月10日,文博公司将其对圣杰公司请求付款的权利转让给天宇公司,并通知了圣杰公司,圣杰公司未予答复。天宇公司请求圣杰公司支付剩余货款遭到拒绝,为此诉至法院。经查,文博公司于9月6日发运的2台柴油机因不可抗力而在运输途中灭失。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本案中2台柴油机灭失的风险应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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