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法律规定,对扰乱金融行为的处理是:(1)属于上述第一项行为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或由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其经营外汇业务,停止超越批准范围的外汇业务,或者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非法经营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或者罚款、没收并处。(2)属于上述第二项行为的,禁止其发行新的债券或者接受新的贷款,并可按其债券或贷款金额处以20%以下的罚款。(3)对属于上述第三、第四项行为的,强制收兑违法外汇,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违法外汇等值以下的罚款,或者罚款、没收并处。
依照法律规定,对扰乱金融行为的处理是:(1)属于上述第一项行为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或由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其经营外汇业务,停止超越批准范围的外汇业务,或者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非法经营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或者罚款、没收并处。(2)属于上述第二项行为的,禁止其发行新的债券或者接受新的贷款,并可按其债券或贷款金额处以20%以下的罚款。(3)对属于上述第三、第四项行为的,强制收兑违法外汇,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违法外汇等值以下的罚款,或者罚款、没收并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