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借款人对贷款资金的使用违反约定用途时,我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并处置抵(质)押物。
B.
贷款用于置换他行融资,且在物业办妥以我行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手续前发放贷款的,须在贷款发放后三个月(含)内,由我行客户经理与权属人共同前往抵押登记机构,办理物业的解押手续(解押后相关权证可由我行控制)并办妥以我行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手续,否则我行有权立即收回贷款并处置阶段性担保。
C.
贷款期内,如果未偿还贷款金额与抵押的物业重新评估价值之比大于合同约定的抵押率,则借款人须追加经我行认可的担保或立即归还贷款。
D.
借款人须在我行开立物业经营收入收款账户,接受我行对资金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