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合伙企业由甲,乙、丙、丁四人投资设立,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该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
(1)2000年5月,甲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A公司签订厂代销合同,乙合伙人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丁商议后,即向A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甲合伙人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
(2)2001年1月,合伙人丁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2001年3月,合伙人丁撤资退伙。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戊入伙,戊出资4万元。2001年5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A公司就合伙人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24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甲、乙、丙、戊及退伙人丁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丁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戊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3)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甲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于2001年4月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B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C公司提供担保。
(4)2002年4月,合伙人乙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D公司的到期债务8万元。D公司于2002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D公司胜诉。D公司于2002年日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合伙人乙在合伙企业中全部财产份额。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丁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如果丁向A公司偿还了24万元的债务,丁可以向哪些当事人追偿追偿的数额是多少
(3)戊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甲聘任B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C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5)合伙人乙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乙进行除名,合伙企业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6)合伙人丁的退伙属于何种情况?其退伙应符合哪些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