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新基本代销额度比例如有尾数,四舍五入后以百分数为单位保留1位小数。如四舍五入后不足0.1%,按照0.1%计算。
B.
如调整后承销团成员基本代销额度比例合计大于100%,从基本代销额度比例调增幅度最大的机构开始,从高至低依次调减0.1个百分点,直至承销团成员基本代销额度比例合计为100%止。如调增幅度相同,2013年综合排名居后的承销团成员先调减。
C.
如调整后承销团成员基本代销额度比例合计小于100%,从基本代销额度比例调增幅度最大的机构开始,从高至低依次调增0.1个百分点,直至承销团成员基本代销额度比例合计为100%止。如调增幅度相同,2013年综合排名居前的承销团成员先调增。
D.
如承销团成员前半年发生影响国债信誉的违规事件,且该承销团成员新基本代销额度比例大于原比例,则该成员不参加储蓄国债(电子式)基本代销额度比例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