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业写字楼项目,承包商与业主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承包范围包括土建工程和水、电、通风建筑设备安装工程,合同总价为4800万元。工期为2年,第1年已完成2600万元,第2年应完成2200万元。承包合同规定:
(1) 业主应向承包商支付当年合同价25%的工程预付款;
(2) 工程预付款应从未施工工程尚需的主要材料及构配件价值相当于工程预付款时起扣,每月以抵充工程款的方式陆续收回,主要材料及设备费占工程款的比重按62.5%考虑;
(3) 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承包合同总价的3%,经双方协商,业主从每月承包商的工程款中按3%的比例扣留,在保修期满后,保修金及保修金利息扣除已支出费用后的剩余部分退还给承包商;
(4) 当承包商每月实际完成的建安工作量少于计划完成建安工作量的10%以上(含10%)时,业主可按5%的比例扣留工程款,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将扣留工程款退还给承包商;
(5) 除设计变更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外,合同总价不做调整;
(6) 由业主直接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应在发生当月的工程款中扣回其费用。
经工程师签认的承包商在第2年各月计划和实际完成的建安工作量以及业主直接提供的材料、设备价值见表5-1。
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