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的产品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2008年8月发生下列业务: (1)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40万元,增值税为68000元。 材料已经验收入库,款项尚未支付; (2)购进低值易耗品一批,取得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5万元,增值税8500元,款项已经支付; (3)销售产品一批,开出专用发票,价款90万元,税款153000元; (4)将产品投资入股20万元(成本价),该企业没有同类产品售价; (5)销售小轿车1辆,取得收入220480元,小轿车账面原值30万元; (6)该企业附设一非独立核算的招待所,取得客房住宿费收入10万元,取得代为旅客购买飞机票手续费收入2000元; (7)招待所设有餐厅、歌舞厅,餐厅取得餐饮收入12万元,歌舞厅门票收入3万元。歌舞厅销售酒水收入5万元(歌舞厅营业税税率为20%)。 本月取得的相关票据均在本月认证并抵扣。适用成本利润率为10%。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