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兴隆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本题下称“兴隆公司”)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于2011年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其申请文件披露了以下信息:
(1)公司2008年、2009年、2010年连续盈利,最近3个会计年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低者作为计算依据的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4.6%、5.5%、10.2%。
(2)兴隆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的价格在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均价为16.88元,在公告招股意向书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为17.65元。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的发行价格为17.10元。
(3)兴隆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显示,因兴隆公司当时暂无新的房地产投资项目而沉淀大量闲置资金,为充分发挥公司资金的效用,与B证券公司签订委托理财协议进行财务性投资,该协议于2011年5月31日到期。
(4)兴隆公司曾为其控股股东C公司的银行贷款违规提供担保,于2010年5月5日受到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要求:根据有关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根据上述要点(2)所述内容,兴隆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的发行价格是否符合规定说明理由。
手机使用
分享
复制链接
新浪微博
分享QQ
微信扫一扫
微信内点击右上角“…”即可分享
反馈
收藏
举报
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