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境外某电子产品制造公司为扩展中国业务,2011年初设立上海代表处作为常驻代表机构,主要从事与总公司产品销售、境内采购有关的联络活动以及中国市场调查、展示活动。2012年6月,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代表处账簿设置不健全,收入无法查实,但经费支出项目记载完整,决定采用税法规定的最低利润率对该代表处2011年应纳企业所得税进行核定征收。2011年该代表处发生的相关事项如下:
B.
(1)1月对租赁的办公场所进行装修,发生装修费用6万元,租期为5年;3月购进办公用电脑一批,支出12万元。
C.
(2)5月通过红十字会向玉树地震灾区捐款16万元。
D.
(3)8月为总公司从苏州购买样品,支付样品费和运输费用10万元;同月领取总公司运至上海的样品并支付报关费、仓储费8万元;为总公司投标某楼宇智能系统购买标书支出1万元。
E.
(4)今年发生交际应酬费用30万元,人员工资、福利费用45万元。
F.
(5)通过调取银行对账单,得知代表处2011年银行账户存款的利息收入为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