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昌盛公司20×5年1月1日开始自行研究开发一项新产品专利技术,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共计450万元,其中研究阶段支出为100万元,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为300万元。20×6年初开发完成,昌盛公司为合理有效使用该项最新研制的专利技术,组织对全体职工进行系统培训,发生培训支出20万元。20×6年2月2日该专利技术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该专利技术用于产品生产,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采用直线法摊销,无残值。该项专利技术的研发支出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税法规定的摊销方法、残值与会计相同,摊销年限为10年。 20×8年初由于产业结构的调整,昌盛公司将其使用权让渡给正大公司,出租合同规定,正大公司应按照每年销售收入的15%向昌盛公司支付使用费,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当年正大公司实现销售收入500万元。出租收入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5%,租金已收讫。20×9年7月1日,根据市场调查,用该专利技术生产的产品市场占有率急剧下降,正大公司遂与昌盛公司解除出租合同,昌盛公司同日出售该无形资产。取得出售收入100万元,出售收入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