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保险组织的保险基金,属于集中性准备金。它由国家依靠国营农场、集体农庄、消费合作社和公民的缴款建立。此外,每个加盟共和国都有自己的基金,这些基金又被分为各种专用基金:集体农庄的财产保险基金,准备金等。
国家保险已在集体农庄、消费合作社、工会和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中得到推广。
从1979年起,根据现行法律为集体农庄规定的办法,对苏联农业部系统的国营农场和其他国营农业企业的财产,实行国家强制保险。
保险具有分配职能和监督职能。分配职能在于通过建立保险基金(依靠缴款)和向参加者付款(保险赔款),在参加者之间分配损失。此外,将一部分保险资金用于抗灾措施的拨款。监督职能主要体现在,对财产毁坏的状况和原因进行检查。
国家保险分强制的和自愿的两种。按照现行法律,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的财产属于强制保险,消费合作社、工会、社会团体和公民的财产则根据自愿的原则实行保险。
属于国家强制保险的项目有:农作物收成(刈草场收成除外);农畜,家禽,家兔,养禽场和毛皮兽和蜂群;房屋,建筑物,传送装置,动力机器、工作机器和其他机器,运输工具,设备,捕渔船,捕渔工具,农具,产品,原料,材料和多年生栽培植物。
财产保险用于防备因不利的气候条件和天灾造成的财产毁灭或毁坏。例如,农作物播种面积保险,是为了防备一切不利气候条件(包括干旱、低温、雨量过多)。动物、家禽按其价值的70%进行保险;房屋、建筑物、设备和其他财产则按其完全价值进行保险。
可见,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的国家保险是无所不包的。
依据财产种类,由各共和国部长会议在征得苏联财政部和苏联农业部同意后规定保险缴款率。保险缴款率,应与一定时期内的平均保险支付水平相一致,并且在五年内至少修订一次。农作物的平均缴款率,按十年(平均的保险支付额)计算;农畜、房屋、建筑物和其他财产的平均缴款率,按五年(平均的保险支付额)计算。
整个来说,集体农庄、国营农场的应计保险缴款总额每年计算一次,其方法如下:
按农作物单位面积产量计算的应计保险缴款总额(Су)——根据五年内平均产量和现行收购价格计算的全部价值(ус)按照上年度春播作物和当年秋播作物、多年生草的占地面积(П)计算。所以,集体农庄、国营农场按单位面积产量计算的每年应计保险缴款总额可按下式算出:
Су=Ус×П
农畜、家禽、家兔、毛皮兽和蜂群的应计保险缴款总额(Сж)——根据该年1月1日的全部帐面价值(扣除役畜的折旧)计算;
房屋和其他固定基金的应计保险缴款总额(Спр)——根据全部帐面价值(扣除折旧)计算,而产品、原料、材料的应计保险缴款总额,根据该年1月1日的全部帐面价值计算。
整个生产单位的应计保险缴款总额,可以用下式表示:Пс=Су Сж Спр。
不管财产价值(其中包括面积数量)的变化如何,一年内应计保险缴款总额固定不变。保险缴款的缴纳期限,由各加盟共和国部长会议规定,但是,最后一次缴纳期限,不应迟于每年的11月1日。
保险缴款应首先列入产品成本。保险缴款的使用方法,由各加盟共和国部长会议规定。
保险缴款总额的4%用于预防农作物、动物和其他财产毁灭和毁坏措施的拨款。其余部分按下列方式分配:3%用于建立跨共和国的准备金(当共和国拥有的资金不足以支付保险的年份,用于发放归还性贷款;加盟共和国应将年末形成的收支顺差总额的25%用于建立准备金);2%用于维持国家保险机关的费用和保险方面的其他费用;91%用于支付保险赔偿。
当被保险的财产或庄稼毁灭(毁坏)时,赔偿生产单位的损失数额为:农作物(包括多年生栽植物、苗圃)收成损失的50%;牲畜、家禽和蜂群损失的70%;房屋、建筑物、多年生栽植物和其他财产损失的100%。
如果财产发生毁灭和毁坏,集体农庄、国营农场必须在从毁灭(毁坏)之日起的三昼夜内,将有关情况通知国家保险组织的检查机关。在集体农庄管理委员会、国营农场管理处和地方人民代表苏维埃执委会代表的参与下,在国家保险组织检查机关编制关于财产毁灭或毁坏证明文件之后的15日内,在编制关于牲畜死亡证明文件之日起的10日内进行保险赔偿。因收成毁灭(毁坏)得到的资金列入往来帐户,因固定基金毁灭得到的资金列入基本建设投资帐户。
集体农庄、国营农场的财产保险不应追求商业目的。
以保险缴款方式得到的全部资金,仅供支付保险赔款和预防被保险的财产毁灭和毁坏之用。没有规定任何国家保险缴款提成要纳入国家预算。国家保险组织各机关,不得从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的财产保险中获取利润。
缴款收入暂时超出支出的款额,应储存在各加盟共和国国家保险组织机关的帐上,并规定在天气条件不利的年份供支付生产单位的保险赔偿之用(如果该年缴款入不敷出)。因此,保险的使命是,最大限度地保护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生产中财产上的利益。
正如实践所表明的那样,现行的建立和使用保险基金的制度,在恢复由于自然力量的作用而被破坏的正常生产活动方面,能够给生产单位提供有效的财政援助。
国家保险组织的保险基金,属于集中性准备金。它由国家依靠国营农场、集体农庄、消费合作社和公民的缴款建立。此外,每个加盟共和国都有自己的基金,这些基金又被分为各种专用基金:集体农庄的财产保险基金,准备金等。
国家保险已在集体农庄、消费合作社、工会和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中得到推广。
从1979年起,根据现行法律为集体农庄规定的办法,对苏联农业部系统的国营农场和其他国营农业企业的财产,实行国家强制保险。
保险具有分配职能和监督职能。分配职能在于通过建立保险基金(依靠缴款)和向参加者付款(保险赔款),在参加者之间分配损失。此外,将一部分保险资金用于抗灾措施的拨款。监督职能主要体现在,对财产毁坏的状况和原因进行检查。
国家保险分强制的和自愿的两种。按照现行法律,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的财产属于强制保险,消费合作社、工会、社会团体和公民的财产则根据自愿的原则实行保险。
属于国家强制保险的项目有:农作物收成(刈草场收成除外);农畜,家禽,家兔,养禽场和毛皮兽和蜂群;房屋,建筑物,传送装置,动力机器、工作机器和其他机器,运输工具,设备,捕渔船,捕渔工具,农具,产品,原料,材料和多年生栽培植物。
财产保险用于防备因不利的气候条件和天灾造成的财产毁灭或毁坏。例如,农作物播种面积保险,是为了防备一切不利气候条件(包括干旱、低温、雨量过多)。动物、家禽按其价值的70%进行保险;房屋、建筑物、设备和其他财产则按其完全价值进行保险。
可见,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的国家保险是无所不包的。
依据财产种类,由各共和国部长会议在征得苏联财政部和苏联农业部同意后规定保险缴款率。保险缴款率,应与一定时期内的平均保险支付水平相一致,并且在五年内至少修订一次。农作物的平均缴款率,按十年(平均的保险支付额)计算;农畜、房屋、建筑物和其他财产的平均缴款率,按五年(平均的保险支付额)计算。
整个来说,集体农庄、国营农场的应计保险缴款总额每年计算一次,其方法如下:
按农作物单位面积产量计算的应计保险缴款总额(Су)——根据五年内平均产量和现行收购价格计算的全部价值(ус)按照上年度春播作物和当年秋播作物、多年生草的占地面积(П)计算。所以,集体农庄、国营农场按单位面积产量计算的每年应计保险缴款总额可按下式算出:
Су=Ус×П
农畜、家禽、家兔、毛皮兽和蜂群的应计保险缴款总额(Сж)——根据该年1月1日的全部帐面价值(扣除役畜的折旧)计算;
房屋和其他固定基金的应计保险缴款总额(Спр)——根据全部帐面价值(扣除折旧)计算,而产品、原料、材料的应计保险缴款总额,根据该年1月1日的全部帐面价值计算。
整个生产单位的应计保险缴款总额,可以用下式表示:Пс=Су Сж Спр。
不管财产价值(其中包括面积数量)的变化如何,一年内应计保险缴款总额固定不变。保险缴款的缴纳期限,由各加盟共和国部长会议规定,但是,最后一次缴纳期限,不应迟于每年的11月1日。
保险缴款应首先列入产品成本。保险缴款的使用方法,由各加盟共和国部长会议规定。
保险缴款总额的4%用于预防农作物、动物和其他财产毁灭和毁坏措施的拨款。其余部分按下列方式分配:3%用于建立跨共和国的准备金(当共和国拥有的资金不足以支付保险的年份,用于发放归还性贷款;加盟共和国应将年末形成的收支顺差总额的25%用于建立准备金);2%用于维持国家保险机关的费用和保险方面的其他费用;91%用于支付保险赔偿。
当被保险的财产或庄稼毁灭(毁坏)时,赔偿生产单位的损失数额为:农作物(包括多年生栽植物、苗圃)收成损失的50%;牲畜、家禽和蜂群损失的70%;房屋、建筑物、多年生栽植物和其他财产损失的100%。
如果财产发生毁灭和毁坏,集体农庄、国营农场必须在从毁灭(毁坏)之日起的三昼夜内,将有关情况通知国家保险组织的检查机关。在集体农庄管理委员会、国营农场管理处和地方人民代表苏维埃执委会代表的参与下,在国家保险组织检查机关编制关于财产毁灭或毁坏证明文件之后的15日内,在编制关于牲畜死亡证明文件之日起的10日内进行保险赔偿。因收成毁灭(毁坏)得到的资金列入往来帐户,因固定基金毁灭得到的资金列入基本建设投资帐户。
集体农庄、国营农场的财产保险不应追求商业目的。
以保险缴款方式得到的全部资金,仅供支付保险赔款和预防被保险的财产毁灭和毁坏之用。没有规定任何国家保险缴款提成要纳入国家预算。国家保险组织各机关,不得从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的财产保险中获取利润。
缴款收入暂时超出支出的款额,应储存在各加盟共和国国家保险组织机关的帐上,并规定在天气条件不利的年份供支付生产单位的保险赔偿之用(如果该年缴款入不敷出)。因此,保险的使命是,最大限度地保护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生产中财产上的利益。
正如实践所表明的那样,现行的建立和使用保险基金的制度,在恢复由于自然力量的作用而被破坏的正常生产活动方面,能够给生产单位提供有效的财政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