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甲养殖场在A市的北郊,占地约4800平方米。2005年1月,甲得知该市将对城北进行城市规划,道路要从其养殖场中心通过,占去养殖场土地面积1500平方米。于是甲在没有向A市国土局办理申请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以拆除其中养鸡场为名,与私人签订了协议,将20户住宅和巷道地共3100平方米出卖给该养殖场的干部、职工建住房。该养殖场负责人到规划办、城建办协商议定,由建房买地的职工直接到规划办、城建办办理手续,并领取城市建房许可证。A市国土局发现后,对此案立案查处。后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做出收回养殖场非法转让的31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的处罚决定。
问:本案中甲养殖场的行为有哪些违法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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