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案例一:男子破坏高铁交通设施被判刑 2015年8月12日22时许,杨某驾驶三轮摩托车,携带楔铁、压力钳等作案工具,来到北京铁路局正定机场站西南方向,京广高铁下行左侧241km+822.5m南侧水泥护网处,在使用压力钳剪断护网上的刺丝滚笼护网后,杨某从护网缺口钻入护栏,在位于京广高铁下行241km+814m处将楔铁放于左侧钢轨上,随机逃离现场,当天23时06分,由北京开往石家庄西的G6709次高速动车组列车运行至京广下行241km+814m处时撞上楔铁停车,直到23时53分才开车继续行驶,造成被逼停车47分钟的故事。 “把三十多厘米长的楔铁卡死在钢轨上,很容易使高速行驶的列车出重大事故,必须尽快破案!”公安人员迅速立案,并根据相关线索布下了一张抓捕大网。 2015年8月22日,杨某来到新乐市邯邰镇客运站,准备再次作案,当杨某走到客运站附近的一条乡间小路时,被早已发现情况的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杨某身上起获了准备作案的工具。 (1)在案例一中的事故,根据《刑法》中的规定,应根据哪一条款对杨某进行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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