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2003年河南洛阳市中院法官李慧娟在一份判决书中写道:“……《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部分规定与《种子法》相抵触的条款自然无效……”后来河南省高院虽然维持了李的判决,但在省高院和省人大常委会的过问下,洛阳中院党委免去了李的助理审判员和审判长的职务,并撤消了副庭长赵某的职务。此事后来引起很大争议。(北大2007年研)请回答
从事实角度分析李在判决中宣布地方性法规无效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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