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某中外合资工业制造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0年1月开业。2007年适用税率为15%,2008年为减半征收的第二年,企业有关生产、经营资料如下:
B.
(1)取得产品销售收入2300万元、购买国库券利息收入50万元、从境内投资公司分回税后利润180万元(被投资方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0%)、提供设计服务取得收入120万元;
C.
(2)发生产品销售成本1100万元;发生销售费用430万元;
D.
(3)发生财务费用220万元,其中:1月1日以集资方式筹集生产性资金300万元,期限1年,支付利息费用30万元(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6%);4月1日向银行借款500万元用于建造厂房,借款期限1年,当年向银行支付了3个季度的借款利息22.5万元,该厂房于10月31日完工结算并投入使用,企业全部记入了财务费用;
E.
(4)发生管理费用260万元,其中含业务招待费130万元、母公司为其提供管理咨询服务,开具发票,企业支付管理咨询费60万元;
F.
(5)“营业外支出”账户记载金额44万元。其中:合同违约金4万元;通过民政局对南方灾区的重建捐赠自产产品一批,账面成本40万元(当期同类货物不含税销售价格为56万元);
G.
(6)本年12月购入一套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自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300万元,增值税款51万元(增值税不符合退税条件);
H.
(7)当年支付残疾人工资为34万元,已按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I.
其他相关资料:购买的环保专用设备符合国家相关抵免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