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设立合伙企业,甲以资金出资,乙以劳务出资,丙以房屋作为出资,三人协商向工商部门进行设立登记,取名为“利达有限企业”,由于经营的需要,该合伙企业向银行借款5万元人民币,经过三方同意,以丙的出资房屋设立了抵押。丁认为合伙企业经营良好前途广阔,与三人协商入伙,三人均表示同意,但要求在利润分配上要低于三人的水平,丁当时也表示同意了,于是修改了原合伙协议,丁加入合伙企业。两年以后由于市场发生变化,合伙企业经营状况每况愈下,乙也另谋职业,不再向合伙企业提供劳务。此时银行借款到期,合伙企业无力支付,银行对房屋进行拍卖,共获得2.6万元的现款,仍然缺2.4万元及利息,要求合伙企业偿还,此时,丁以入伙时自己的条件低于其他三人且他们没有告知有该笔款项为由,拒绝承担。
要求:
(1)合伙企业设立过程中是否有不完善的地方
(2)乙和丙的出资额应当如何计算
(3)对于乙不再提供劳务的行为,合伙企业可否要求其退伙说明理由。
(4)丁拒绝承担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5)对于银行的剩余欠款应当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