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公司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所得税税率为25%。20×8年年初不存在已经确认的递延所得税,20×8年甲公司的有关交易或事项如下: (1) 20×8年1月1日,以1022.35万元自证券市场购入当日发行的一项3年期到期还本付息国债。该国债票面金额为1000万元,票面年利率为5%,年实际利率为4%。甲公司将该国债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免交所得税。 (2) 20×8年4月1日,甲公司自证券市场购入某股票,支付价款1500万元(假定不考虑交易费用)。甲公司将该股票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12月31日,该股票的公允价值为1000万元。 (3) 20×8年9月15日,因违反当地有关环保法规的规定,接到环保部门的处罚通知,要求其支付罚款500万元。税法规定,企业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支付的罚款和滞纳金,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税前扣除。至20×8年12月31日,该项罚款尚未支付。 (4) 20×8年12月25日,以增发市场价值为15000万元的自身普通股为对价购入乙公司100%的净资产,对乙公司进行吸收合并,合并前甲公司与乙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方关系。假定该项合并符合税法规定的免税合并条件,购买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2600万元,计税基础为9225万元。甲公司无其他子公司。 (5) 20×8年发生了2000万元广告费支出,发生时已作为销售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税法规定,该类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允许当期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允许向以后年度结转税前扣除。甲公司20×8年实现销售收入10000万元。 (6) 20×8年因政策性原因发生经营亏损200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该亏损可用于抵减以后5个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该公司预计其于未来5年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