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2003年,原告丽丽(化名)与被告小苏(化名)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 两人签订分别财产协议:医药费等各自负担, 2004年5月21日原、被告到某县政府登记结婚。2005年3月、5月原告二次发生生理流产,2006年8月又因手术被切除一根输卵管。由此夫妻之间产生矛盾,夫妻关系开始僵化。2006年10月,原告被检查出患有脑瘤并在医院动手术,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用74925.66元,出院后遵照医生的建议留在原告舅舅的家里休养,期间被告一直没有有去探望原告,仅被告之父送去医疗费13000元,其余款项均是原告从自己亲戚、朋友处借款支付。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被告支付扶养费,被告辩称存在婚前财产协议,原告应自负医疗费用。 结合本案论述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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