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扣除的捐赠款应为()元。
A.80000
B.16080
C.1308
D.42600
A.
(一)某商店为一家个体经营商店,2013年度初向税务机关报送2012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表中填报商品销售收入100万元,减除成本费用、税金后,利润为-2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也是-20万元,经税务机关审查后核定以下几项支出:
B.
(1)业主工资每月4000元,雇工工资每月2800元,有5名雇工。
C.
(2)经营场所月租金4000元,其为业主家庭居住占1/5的面积,税务部门允许业主私人使用和经营使用的分摊比例为1:4,该工商户每月扣除了租金4000元。
D.
(3)全年发生业务招待费6.5万元,已列支。
F.
(5)该个体户通过民政部门向受灾地区捐赠8万元,已列支。
G.
(二)某合资经营企业1991年4月在我国深圳市注册登记,经营期限15年,主要生产出口产品,中方与外方的投资比例为5:5。该合资经营企业1991年至1999年的有关生产经营情况为:
H.
1991年亏损60万元,1992年亏损8万元,1993年盈利30万元,1994年盈利40万元,1995年亏损20万元,1996年盈利40万元,1997年盈利20万元,1998年亏损230万元。
I.
1999年全年产品销售收入6500万元(其中出口产品销售额为4680万元);应缴纳增值税15万元;应结转的产品销售成本4300万元;发生管理费用860万元(其中含交际应酬费28.5万元、支付给境外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22万元);分别向银行和非金融机构各借款20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借款期限半年,支付利息共计16万元(其中支付给银行的利息费用5.2万元);发生产品销售费用328万元;取得营业外收入20万元;发生营业外支出57万元(其中用于我国境内的公益、救济性捐赠30万元,缴纳税收滞纳金7万元,因自然灾害原材料损失20万元);从内资联营企业分回税后利润60万元(联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该合资经营企业的外方于2000年2月,将1999年应分得的税后利润的60%用于增加该企业注册资本,追加资本的经营期限8年。当地政府规定免征地方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