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资的甲国有独资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拟将60%的国有产权对外转让。甲企业委托的张律师就本次国有产权转让提出如下建议:
(1)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A市寻找受让方,且应尽量在本行业内由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进行交易。
(2)国有产权转让方案报经A市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即可。
(3)职工安置方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备案。
(4)在对甲企业进行资产评估之前,甲企业应委托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清产核资。
(5)为了本次产权转让顺利进行,可以按资产评估价格的80%确定实际交易价格。
(6)为广泛征集受让方,决定在A市市级报刊上公告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
(7)为了减小招标、投标的工作量,产权交易机构在公告后10个工作日,做出同意转让方取消所发布信息的决定,同意事先规定受让方登记数量不得超过5家。
(8)如果受让方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25%,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付款期限不得超过3年。
要求: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按照题目中各要点的顺序,指出张律师的建议中有哪些不符合规定之处并分别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