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2003年2月5日,加拿大休顿电子有限公司向我国H电子集团公司提出出售集成电路板20万块,每块FOB维多利亚港25美元的发盘。我方收到发盘后于2月7日发电还盘,请求把集成电路板的数量减少至10万块,价格降至20美元并要求对方即期装运。2月10日,休顿公司电传告知H公司,同意把集成电路板的数量减少至10万块,保证即期装运,但集成电路板的价格每块只能降至22美元,同时规定新发盘的有效期为10天。接到新发盘后,H公司经研究决定同意休顿公司的新发盘,并于2月15日向休顿公司发出电传表示接受新的发盘。2月18日休顿公司再次发来电传,告知H公司。集成电路板事宜已与其他公司签约,现已无货可供,要求取消2月10日的发盘。2月19日H公司复电:“我公司已按10万块集成电路板制订生产计划,不同意撤销2月10日的发盘,请贵公司执行合同。”休顿公司则称:“无法执行合同。”双方对合同是否成立发生纠纷。经过双方多次协商,休顿公司同意赔偿因不履行合同给H公司造成的损失,使争议得到了解决。请评析此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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