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乙两人互发E—MAIL协商洽谈合同,4月30甲称:“我有笔记本电脑一台,配置为……,九成新,8000元欲出手。”5月1日乙回信称:“东西不错,7800元可要。”甲于5月2日回复:“可以,5月7日到我这儿来。”乙于5月4日回信:“同意。”甲于当日收到。上述E-MAIL为甲乙二人分别在A地、B地所发,甲的经常居住地为C地,乙的经常居住地为D地。5月7日乙到甲处取电脑,发现甲的电脑运行速度明显比正常的慢,比约定的标准差得多,自己无法使用,便拒绝接受,甲遂降低价格,以3000元出手,乙同意并取走电脑,此时乙尚未付款。请回答下列问题。 本案中合同成立的地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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