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甲、乙、丙、丁四人合伙成立了一个有限合伙企业,经营汽车修理。合伙协议约定:
(1)甲、乙以现金出资,丙以房屋使用权作价出资,丁以劳务作价入伙;
(2)甲、乙、丙对企业债务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丁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在企业成立后第一年,全部利润由甲、乙、丙三人分配,丁不参加利润分配,自第二年起,全体合伙人平均分配盈余或平均承担债务;
(4)合伙企业由丁作为事务执行人,其他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项:①为便于联系业务,乙决定将一辆自有的汽车作价卖给合伙企业。对此,甲认为乙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属于不合法行为。②乙得知丙另外还拥有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也经营汽车修理。乙认为丙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属于不合法行为。③丙发现甲一直没有按合伙协议的约定缴纳全部出资,丙认为甲应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④甲在一次外出途中,因车祸受伤,经鉴定,甲已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丁认为甲的情形属于当然退伙。
要求:根据以上情况并结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合伙协议约定由丁作为事务执行人,其他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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