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所设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信息披露前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
B.
转让项目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让方的,应当重新履行审计、资产评估以及信息披露等产权转让工作程序
C.
产权交易机构负责意向受让方的登记工作,对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提出意见并反馈转让方,产权交易机构与转让方意见不一致的,由产权交易机构决定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
D.
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