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4月,甲厂在某地施工时发现一个价值不菲的财宝箱,箱子背面刻有刘家福的名字。听年长的村人说,刘家福是早些年此地的大财主,1974年死后,其子孙已经陆续迁出,再也没有消息了。甲广厂长乙于2001年4月3日向县人民法院提出认定财产无主的申请。县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7日受理此案后,认为此案毫无线索,系疑难案件,于是指派审判员丙一人独任审判。丙经过调查后,于2001年10月6日直接作出认定该财产无主的判决。2002年,路过此地的丁(系刘家福的孙子)听说此事后,向县人民法院请求保护自己对刘家福遗产的合法继承权。
此案应适用何种程序审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存在哪些错误?
县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丁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