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月25日,某市工商局仓山分局根据群众举报,会同某市公安局在仓山区上渡路省外运公司李厝山仓库查扣湖北省市中心实业商社(以下简称湖北实业商社)寄存的美国产也斯富汽车烤漆98桶,1月29日在某市连江路15号又查扣也斯富汽车烤漆141桶,共计239桶。
经查,在扣的239桶美国巴斯富汽车烤漆由湖南实业商社于1994年10月从广东省南海市大沥城区奥港物资贸易部购进。1995年12月,经无锡县锦华物资总公司沈连勇介绍,由某市巨浪贸易有限公司担保,湖北实业商社将99桶烤漆(其中空桶1只,实为98桶)于1996年1月2日运到某市。后因某市巨浪公司无资金提供担保,又经沈连勇介绍,由海南陵水黎族自治县民族商业发展公司某市分公司提供担保并垫付22万元给沈连勇,沈再交给湖北实业商社。湖北实业商社在收到22万元担保金后,将98桶烤漆寄存在某市连江路15号仓库,随后又转移到省外运公司仓山李厝山仓库。1月27日,湖北实业商社又运烤漆141桶到某市,寄存在连江路15号仓库,准备在某市销售,被某市工商局仓山分局查扣。案发后,湖北实业商社提供了广州海关化验中心1994年5月26日鉴定书复印件、广州黄埔海关(91)埔字617号货物进口证明书复印件。经核查,上述材料均属伪造。
试分析:湖北实业商社的上述行为是否合法,如不合法,是什么性质的行为,某市工商机关可否依据有关法律对其进行处罚?